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52号 原告岳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女,1957年10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