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5月13日生。 被告王某,男,1971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