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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5月13日生。 被告王某,男,1971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好,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17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5月13日生。
被告王某,男,1971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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