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302号 原告王楠,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生,住长葛市老城镇东关村。 委托代理人张景量,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住长葛市老城镇槐树陈村3组。 被告蒋俊普,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长葛市坡胡镇西刘村4组。 被告徐香英,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生,住长葛市坡胡镇西刘村4组。 被告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法人:蒋俊普。 原告王楠因与被告蒋俊普、徐香英、长葛市盈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平军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琳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