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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展与朱朝辉、被告胡瑞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赵继展,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朝辉,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 被告胡瑞霞,女,汉族,1980年2月1日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赵继展,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朝辉,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

被告胡瑞霞,女,汉族,1980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展诉被告朱朝辉、被告胡瑞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展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继展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继展负担。

审 判 长  周锐锋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日

书 记 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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