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56-1号 原告赵继展,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朝辉,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 被告胡瑞霞,女,汉族,1980年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展诉被告朱朝辉、被告胡瑞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展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继展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继展负担。 审 判 长 周锐锋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日 书 记 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