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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号 原告河南康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华。 委托代理人刘浩,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雅合实业有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8号

原告河南康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华。

委托代理人刘浩,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雅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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