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刘宝松,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松诉被告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松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宝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宝松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