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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松与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刘宝松,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松诉被告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松于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刘宝松,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松诉被告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松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宝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宝松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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