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汴执字第30号 马某某诉单某及张冬梅、单俊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4)汴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汴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张学锋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