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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保成与孙美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89号 原告杜保成,男,生于1966年05月29日。 被告孙美莲,女,生于1966年2月7日。 原告杜保成诉被告孙美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保成到庭参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89号
原告杜保成,男,生于1966年05月29日。
被告孙美莲,女,生于1966年2月7日。
原告杜保成诉被告孙美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美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杜保成诉称,1989年5月18日杜保成与孙美莲结婚,2011年夏天孙美莲在家中与他人同居被杜保成发现,至此孙美莲离家出走至今,这期间孙美莲未曾回家或与儿子联系,未尽一个做母亲、妻子的责任和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孙美莲离婚。
被告孙美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保成与被告孙美莲于1989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夏天孙美莲离家出走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孙美莲已离家出走十多年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杜保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杜保成与被告孙美莲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保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自强
审判员  董合义
陪审员  王建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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