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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巧辉,又名李桥辉、李辉旦,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巧辉,又名李桥辉、李辉旦,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200元,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巧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巧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巧辉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窜到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西四区85号二楼,将右手边第二间屋子门锁剪开,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3元、足金吊坠一个、银质项链一条,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将李巧辉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足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162.80元、银质项链价值人民币12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于某某的报警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辩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交清单及照片,销售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2013)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李巧辉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李巧辉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巧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巧辉上诉称:1.原判量刑过重;2.其未逃脱,而且将所盗物品归还。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巧辉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巧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巧辉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追退,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李巧辉的上诉意见原判均已考虑,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田

审判员  孔海建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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