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初字第1905号 原告衡振伟,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风玲,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伟,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原告衡振伟诉被告李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振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风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振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风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振伟撤回对被告李风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衡振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强伟 审 判 员 马晓培 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馨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