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改花,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董芳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荥阳市新310国道七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花与被告董芳军、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改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改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随生 审判员 刘瑞敏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