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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花与董芳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改花,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董芳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荥阳市新310国道七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花与被告董芳军、郑州聚通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改花,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董芳军,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荥阳市新310国道七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改花与被告董芳军、郑州聚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改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改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随生
审判员  刘瑞敏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卫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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