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张静莎,女,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项洲,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静莎诉被告苗项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静莎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张静莎负担。 审判长 周现俐 审判员 王秀丽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