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35号 原告张文仲,男,汉族,1946年10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张坤志,男,汉族,1949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仲诉被告张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仲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仲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