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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宽与连少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志宽,男,汉族,1989年3月4日生,农民。 被告连少冲,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宽于2015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志宽,男,汉族,1989年3月4日生,农民。
被告连少冲,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宽于2015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志宽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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