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丽娜,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功文,系郑丽娜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东轵城村第十二居民组。 代表人张占亭,组长。 申请人郑丽娜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东轵城村第十二居民组(以下简称东轵城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郑丽娜不服本院(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丽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二、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中,其提交的分配名单和分款公示表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定其应该参与经济分配却没有全额支付申请人应得部分,对申请人未同等对待,违反了公平原则。但这一证据在原审庭中均未质证。综上,其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四条规定:“涉入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该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如何分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村民集体议事规则等程序进行,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东轵城十二组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郑丽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丽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