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庆,男,汉族,1971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海,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阳市华诺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志荣,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林,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建申,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 原审被告刘宏,男,汉族,1978年6月4日生。 上诉人陈国庆、南阳市华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金林、原审被告刘宏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连海,上诉人南阳市华诺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志荣,被上诉人朱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建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30元,退还上诉人陈国庆。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 (内部公函严禁外传) 唐河县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上诉人陈国庆、南阳市华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金林、原审被告刘宏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中院二审审理决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韩基业的证明,韩基业与陈国庆矛盾较深,对其作出的不利于陈国庆的证言能否采信?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重审中进一步做好当事人工作,加大调解力度。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