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南阳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斌,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三博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亮,任董事长。 被告南阳金冠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崇,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广远,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8日,住南阳中原厂家属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为6780元,由原告原告南阳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王锋旭 人民陪审员 武建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