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新社,男,蒙古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张新社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5)龙法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指令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江增 审判员 姚翠萍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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