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8号 罪犯屠平堂,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屠平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640.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以(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345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11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屠平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在本村地里,与屠保堂夫妇发生争吵,后跑回家中叫上弟弟屠生堂前往地找其找父母,屠保堂持镰刀将该犯的父亲屠红均头部砍伤。屠保堂返回村子后,该犯用菜刀将屠保堂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屠平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屠平堂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屠平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