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2号 罪犯周广起,男,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广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服判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7日以(2001)豫刑一核字第007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广起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周广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4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不变;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周广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广起自幼随其母陈记兰与其继父周永聚共同生活,陈记兰与周永聚常因家庭琐事吵骂、厮打。2000年5月21日下午,陈记兰与周永聚又因琐事发生吵骂,周永聚遂持木棍欲打陈记兰,被邻居劝阻。被告人周广起从外返家,听说生气之事后,拿木棍乘周永聚不备朝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周永聚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周广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广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广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