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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川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叶林川,男,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洛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林川犯盗窃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叶林川,男,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洛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林川犯盗窃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叶林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间,叶林川伙同于河全、耿国富等人在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洛神酒店及三门峡等地盗窃“奥迪”、“三菱吉普”等各种型号汽车20辆。其中,叶林川参与盗窃14次,盗窃金额1527338元。原判罚金七十万元,未执行。
罪犯叶林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林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原因盗窃犯罪假释考验期间重新盗窃犯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林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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