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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杰与姚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杰,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秋贵,男,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杰,男,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秋贵,男,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王书杰因与姚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书杰于2013年5月5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姚秋贵提出管辖异议,2013年6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姚秋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开封市禹王台人民法院处理,姚秋贵不服上诉。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汴民终字第1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汴民辖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审理中,王书杰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对左臂丛神经损伤性疼痛与左臂丛神经损伤性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2014年4月28日,提出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申请,2014年8月7日,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王书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银来、姚秋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6日18时10分,姚秋贵驾驶豫B****3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开封县境310线529公里+63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书杰发生相撞,造成王书杰受伤,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书杰负次要责任,姚秋贵负主要责任。事故后王书杰于1995年9月16日提起诉讼,1996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1996)开民初字第06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书杰向检察机关申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1998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汴民监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再审。1998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1998)开法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书,王书杰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2月11日,本院作出(1999)汴民终字第32号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1999年8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姚秋贵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4月24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汴民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2)汴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2013年2月4日,本院院作出(2013)汴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00)汴民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维持一审法院(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有:“王书杰的损伤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断为左全臂丛根性撕脱伤;王书杰先后在开封市南关区医院、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治,住院224天,花医疗费22551.29元,交通费1670元,住宿费2032元;1995年11月,开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书杰损伤为五级伤残;1999年5月,王书杰的损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155医院专家会诊及开封县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王书杰的左臂功能完全丧失,已无治愈希望,伤残等级仍为五级。一审法院(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王书杰要求姚秋贵支付继续治疗费,经医院专家会诊及再次法医鉴定,王书杰伤残已无治愈希望,再行治疗已无必要,因此,对王书杰这一要求,不予支持”。2013年1月13日,王书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支付检查费600元,2013年2月17日,王书杰入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5677.82元,2013年3月4日,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诱发电位、放射费313元。经开封市三里堡法律服务所委托鉴定,2013年6月18日,经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王书杰的颈椎右侧偏斜与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013年4月19日,经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王书杰的左上肢功能障碍属五级伤残;左臂丛神经损伤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姚秋贵对以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马宏林、王丽萍出庭接受询问,经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马宏林、王丽萍未到庭接受询问。审理中,王书杰提出对左臂丛神经损伤性疼痛与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因果关系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了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7月11日,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材料不全及技术原因无法进行鉴定。为此,王书杰要求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此,姚秋贵提出异议不同意再次鉴定。经一审法院询问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主任周秀怀,其说明无法鉴定的主要原因是时间太长,且无法排除王书杰的伤期间是否又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性,所以,无法确定王书杰的伤和1994年的交通事故的外伤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以上事实有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开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退回鉴定的情况说明、医疗票据、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证明,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书杰因1994年的交通事故受伤并提起诉讼的事实存在,审理终结后,(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王书杰要求姚秋贵支付继续治疗费,经医院专家会诊及再次法医鉴定,王书杰伤残已无治愈希望,再行治疗已无必要,因此,对王书杰这一要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王书杰要求姚秋贵支付王书杰的二次治疗费及因此次事故引发其他疾病的治疗相关费用,因姚秋贵提出异议,且王书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二次治疗的必要性,亦不足以推翻(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故对王书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王书杰申请追加姚秋贵的妻子刘丽君为被告,因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对于王书杰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已依法定程序委托了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材料不全及技术原因无法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情况说明具备法律效力,王书杰无证据证明该次鉴定程序违法,也无证据证明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存在实体上的错误,故王书杰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书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王书杰承担。
王书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的出庭时间是在开庭前一日才送达,二鉴定人因出差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法院应当给鉴定人留出出庭必要合理的时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鉴定人无法出庭,以此认定鉴定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河南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没有鉴定机构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名,且一审法院只是询问了其主任周秀怀,对此情况说明应依法不予认定;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由于鉴定人因客观原因未到庭参加庭审,就认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盖有鉴定机构公章,并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报告无效,而认定河南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有效,河南大学鉴定中心在未对鉴定人进行检查的前提下,自己无端猜测,拒绝鉴定,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不能说明案件的事实对于周秀怀的询问,周秀怀并无签字,不应当成为定案的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证据进行审查,使王书杰可以得到赔偿11943.62元或者发回重审。
姚秋贵答辩称:1、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但是对于通知鉴定人的具体程序和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审法院下发的通知就应认定程序合法;2、河南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情况说明应予采信;3、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王书杰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发生20年,无法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为,王书杰要求姚秋贵支付继续治疗费,经医院专家会诊及再次法医鉴定,王书杰伤残已无治愈希望,再行治疗已无必要,王书杰所提供的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系其单方委托,不足以推翻(1999)开法民再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事实,对于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委托,其出具情况说明的具有法律效力,王书杰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鉴定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故对于王书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由王书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为民
审判员  孔德亮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琛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