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世界,男,1994年7月5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赵世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世界酒后与被害人赵XX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3时许,赵世界用菜刀将赵XX砍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头皮创疤,累计长9cm;颅骨骨折;右腕创疤,尺动脉断裂;左足背可见不规则创疤长15.5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路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案发后民警处警返回途中,被告人赵世界拦住警车向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作案工具菜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案发后被害人赵XX对赵世界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世界的供述、林州市公安局振林派出所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赵世界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已取得赵XX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合赵世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世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