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豪,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云峰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