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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汇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裁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显,男,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裁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显,男,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中生,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张相春,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汇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中生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0日,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和张中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并于2015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事宜在河南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
另查明,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更名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更名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后,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和张中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因此,张中生已成为原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河南中汇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继受人,其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张中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华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