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漯法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军,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彭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李广军与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李广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沛 审 判 员 昝玉成 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