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5)宝执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民、娄振宝所有的房产各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何民和郭春梅共有的坐落在县城区房屋一处。 二、拍卖被执行人娄振宝所有的坐落在宝丰县城关镇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岳海水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