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82-1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何民和郭春梅共有的坐落在县城区育房屋一处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娄振宝所有的坐落在宝丰县城关镇房产一处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岳海水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