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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址鲁山县。 被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21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址鲁山县。
被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相恋,于2004年3月5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现年9岁。2008年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现年6岁。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是一直争吵不断,主要原因是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二人因此事多次争吵、生气,原告多次劝被告,希望被告能戒赌,过正常人的日子,但被告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嗜赌成性,且原告多次规劝其仍不回头,现已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张某某(现年9岁)、婚生长女某某(现年6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3、夫妻共同债务80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被告郭某某诉称,1、双方婚前基础牢固;2、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3、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有了第三者;4、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8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2003年8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5年3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08年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打牌,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应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熟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已结婚10年有余,并生育一双儿女,表明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良好,造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系原、被告在处理婚姻家庭生活问题中缺乏有效沟通,纵观原、被告的婚姻,双方并无其它实质性矛盾,其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只要原、被告双方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家庭生活,遇事夫妻之间多沟通交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相信双方的感情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告现在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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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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