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袁保全,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殷用锁,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保全与被告殷用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保全不能提供被告殷用锁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殷用锁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保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海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