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红利与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张红利,男,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被告沈翠霞,女,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张红利与被告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主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张红利,男,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被告沈翠霞,女,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张红利与被告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红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张红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婉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