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张红利,男,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被告沈翠霞,女,住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张红利与被告沈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红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张红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婉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