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元与丹成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891号 原告王元,男,汉族,23岁,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效棋、张文凤,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成丽,女,回族,39岁,住山阳区。 原告王元与被告丹成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891号
原告王元,男,汉族,23岁,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效棋、张文凤,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成丽,女,回族,39岁,住山阳区。
原告王元与被告丹成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效棋、张文凤,被告丹成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原告购买了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龙源湖国际广场钓鱼台58号楼1单元二层3号的商品房一套。被告是原告楼下的邻居。被告在对其房屋装修时,在原告房屋西侧的窗户外面私自搭建了违章建筑,把一层和二层的露台中间封了起来,准备将露台上空做成自己的一个房间,该房间与原告的客厅窗户直接相连,并且被告还擅自将原告房屋西侧的窗户封堵起来,这样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安全和正常使用。原告找物业公司和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被告拒不拆除。现起诉要求:⒈被告立即拆除原被告房屋西侧露台中间的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⒉确认位于原被告房屋西侧的露台二层空间归原告占有使用;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购房后出现争议一直是和二楼房主李萍联系,其不认识王元,质疑王元的原告身份。开发商涉嫌虚假广告,被告及马立军、程改花这三户业主领取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均显示双层高露台字样,而同一层业主王丽霞后领的《两书》上不再显示双层高露台字样。被告在履行了购房、交纳物业费等义务后,小区门岗不允许被告的装修材料进入小区,并破坏被告的门窗、水电系统,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在双层高露台三米位置私自搭建钢架隔层,故要求追加新东润房地产开发商和东大物业为本案第三人。要求开发商和物业赔偿由此争议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公开道歉,同时声明严格按照购房合同区域面积处置,不存在争议面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总结争议焦点为:1.被告应否拆除位于原被告房屋西侧露台中间的建筑并恢复房屋原状,原告要求经济损失的依据;2.原被告房屋西侧的露台二层空间应归谁占有使用;3.应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购房款发票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购买了龙源湖国际58号楼1单元二层3号的房产,原告系该房产的业主;2.原告的《两书》1份,证明开发商给原告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户型图中,包含本案争议的露台部分,图纸显示为露台上空;3.情况说明1份、告知书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告在原告房屋东侧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并封堵原告房屋窗户,对原告造成侵权的事实;4.房屋出租信息7页,证明原告主张1万元的赔偿依据。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同王元的业主身份;证据2有异议,和其原来看到二楼业主的户型图不一样,也不能证明原告的指向;证据3有异议,不清楚情况说明中“一层二层中间位置的隔板”是何意,其封原告西侧窗户是和当时的业主李萍协商过的,是用南侧的露台换来的,物业没有找其协商过;告知书有异议,照片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有异议,原告是2014年7月买的房子,没有什么损失。
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核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证据2,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3中情况说明、照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58号楼全体业主告知书”,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对本案争议露台确权,故该告知书不予确认;证据4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商品房屋买卖合同1份,证明被告系龙源湖国际58号楼1单元一层1号房产的业主;2.开发商宣传广告2页、售楼人员的介绍1张、被告的《两书》1份,证明本案所涉的露台归被告使用;3.业主王丽霞的《两书》平面图1页,房地产开发商篡改《两书》的比对图1份、证明开发商篡改了《两书》的房屋平面图;4.开发商未经被告同意私搭的隔层照片1张,证明开发商侵犯了我的物权。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但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层高3米,本案所涉露台不归被告所有,该合同附件第十条显示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并不是对出售商品的准确表述,应以规划部门审批的图纸为准;证据2中对广告宣传有异议,无公章,同时结合合同附件第十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售楼人员的介绍无签字盖章,内容不真实,系被告自己打印,来源不合法;被告的《两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两书》中第11页的平面图仅是装修时施工的平面图,不能作为认定争议露台权属的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购房合同为准;证据3业主王丽霞的《两书》平面图真实性有异议,系复印件,内容不全,并未显示是《两书》的平面图,也没有业主的名字,故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房地产开发商篡改《两书》的比对图是被告单方制作,内容不真实,来源不合法;证据4来源不合法,内容无法确认。
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核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证据2中开发商宣传广告、售楼人员的介绍,原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两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原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应原告申请本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当庭出示勘验现场照片5张。
原告质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照片显示了被告违规搭建阁楼,并擅自封堵原告的窗户,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及安全,应予拆除。
被告质证如下:外部结构4张真实性无异议,内部照片1张我没有见过我楼上业主窗户的样子。
对勘验照片,本院经审核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该照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均购买了龙源湖国际广场钓鱼台58号楼1单元的房子,原告家在2楼3号,被告家在1楼1号,原告家在被告家正上方。原告与出卖人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NJZYS00040835)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显示,本案争议露台部分,图纸显示为空,并未显示“露台上空”字样。被告与出卖人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NJZYS00016615)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显示,本案争议露台部分,图纸显示“露台”字样,未显示“双层高露台”字样。
在原被告房屋西侧露台上空一层二层中间位置搭建有一个隔板,该二层空间被做成了一个房间,从一楼搭建的楼梯可以直接上至二楼,二楼原告西侧客厅的窗户也被封堵。
另查明露台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是为建筑物的延伸,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没有屋顶。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应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所涉露台在交付使用之前已由开发商按照设计规划建造,业主应维持露台使用的现状,不得擅自改变露台的外观、形状、结构和用途等,更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擅自改变了露台外观及用途,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称其对本案所涉露台二层空间具有使用权,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有合法有效地证据加以证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追加新东润房地产开发商和东大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显示出卖人为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且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故不予追加新东润房地产开发商和东大物业为本案第三人。被告辩称小区物业不允许被告装修材料进入小区、其窗户被砸、门锁被堵等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丹成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原被告房屋西侧露台中间的违章建筑、恢复房屋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元、被告丹成丽承担各自承担5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福军
代审 判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