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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满兵与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满兵。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
上诉人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满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聂满兵于2013年6月6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伟业公司支付聂满兵下欠工程款28490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伟业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驻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伟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京华,聂满兵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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