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满兵。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 上诉人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满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聂满兵于2013年6月6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伟业公司支付聂满兵下欠工程款2849067元;2、本案诉讼费由伟业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驻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伟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京华,聂满兵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新蔡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