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张振宇,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代理人崔光耀,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刘苏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宇与被告刘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宇于2015年1月28日当庭以证据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振宇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