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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99号 罪犯陈有财,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张集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潢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有财犯组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99号
罪犯陈有财,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张集村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潢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有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陈有财不服、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信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有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有财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有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潢川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潢川县环亚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任经理、法人代表。以推销商品为名,以足额退押金、发“工资”的方式,引诱他人不断地交纳押金,骗取被害人资金共八期11667份,计款3312775元。系主犯。
罪犯陈有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有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有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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