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6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现年25岁。 委托代理人渠运发,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45岁。 被告张某,女,现年2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 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