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许法执裁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丙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伟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斌向申请执行人张丙亮支付人民币15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660元、执行费17900元,被执行人李伟斌至今未完全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伟斌实际拥有的车号为豫KWB139汽车(该车名义上车主为许昌市怡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分期付款车辆)进行拍卖,但无人竞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伟斌实际所有的车号为豫KWB139汽车(该车名义上车主为许昌市怡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分期付款车辆)作价58.6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丙亮抵偿债务(实际抵偿数额,以扣除该车银行分期付款后为准); 二、申请执行人张丙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吕军尚 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介苏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