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