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武,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张玉贵,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刘娟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焦作市山阳区,本案应由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王亚武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贷款方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为合同履行地,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