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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与王亚武、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武,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张玉贵,男,1975年2月1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武,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张玉贵,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刘娟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焦作市山阳区,本案应由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王亚武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贷款方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为合同履行地,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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