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初字第631号 原告刘娥,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刘岩,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报业大厦第1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娥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娥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娥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为1204元,由原告刘娥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贾若男 审判员 秦立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慧娟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