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简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淮滨县司法局赵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法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