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435号 原告李显凤,女,1960年2月18日生。 被告刘黎,女,1982年7月14日生。 原告李显凤诉被告刘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 月10日起诉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显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被告刘黎借我款5万元,该款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刘黎借李显凤款5万元”。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4月6日,被告刘黎向原告李显凤借款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借条为据。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黎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显凤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7月6日起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本判决的案件受理费的数额预交,汇款账号:41001551418050002096。开户银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收款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