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45号 原告刘经文,男,汉族,1969年生。 被告齐继富,男,汉族,50岁左右。 被告齐龙,男,汉族,20多岁。系齐继富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经文诉被告齐继富、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经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刘经文负担。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