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学武诉被告马志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张学武,男,1971年生。 被告马志刚,男,约52岁。 原告张学武诉被告马志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武于2014年7月10日起诉立案。诉称被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张学武,男,1971年生。
被告马志刚,男,约52岁。
原告张学武诉被告马志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武于2014年7月10日起诉立案。诉称被告马志刚于2009年11月19日收购其小麦13800斤,约定每斤1元,计款13800。后经历年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票据。至今仍不付款。诉请追回被告所欠小麦款138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提供的身份、住所、两个联系手机号码均无法辨认,即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学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学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中淮
审判员  王玉慧
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