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814号 原告张学武,男,1971年生。 被告马志刚,男,约52岁。 原告张学武诉被告马志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武于2014年7月10日起诉立案。诉称被告马志刚于2009年11月19日收购其小麦13800斤,约定每斤1元,计款13800。后经历年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票据。至今仍不付款。诉请追回被告所欠小麦款13800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提供的身份、住所、两个联系手机号码均无法辨认,即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学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学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中淮 审判员 王玉慧 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