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068号 原告刘铁军,男。 被告吕青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军与被告吕青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军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青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铁军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铁军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