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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战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号 罪犯栗战威,男,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9月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力战威犯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9号
罪犯栗战威,男,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9月3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力战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9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栗战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16日上午九点多钟,被告人岳永良、栗战威伙同他人预谋抢劫在郑州市建材市场做生意的袁某,并准备了作案用的胶带、车牌,后以谈生意为名约受害人袁某在郑州市农业东路与祭城路交叉口东一建筑工地面谈。袁某驾车到达指定地点后,被告人栗占威等人将袁某捆绑,后将袁某扔在开封县八里湾境内106国道陇海铁路桥附近的路边,抢走袁某车一辆,价值2068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325元;现金500元。
罪犯栗战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粟战威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战威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栗战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月4至5日至2015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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