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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安与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永安,男,1952年3月28日生。 被告康子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英,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永安诉被告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二被告。依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永安,男,1952年3月28日生。
被告康子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英,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永安诉被告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永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