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永安,男,1952年3月28日生。 被告康子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英,女,成年,汉族。 原告张永安诉被告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永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