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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山诉魏会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黄金山,男,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刚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高,男,56岁。 被告魏会军,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金山与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源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黄金山,男,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刚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志高,男,56岁。
被告魏会军,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金山与被告魏会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刚毅、黄志高,被告魏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书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源汇区阴阳赵乡李庄村村民,2013年11月,原告在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根基已基本完成,而被告以其祖上曾经在该处宅基地上住过为由,阻止原告施工,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其对该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的非法阻挠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对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原告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10日,郾城县人民政府为黄运甫(已过世)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主要内容为:户主黄运甫,住址阴阳赵乡李庄村二组,用地面积贰分柒厘叁毫,四至东坑,西张友山,南大路,北公路。黄运甫未婚,无子女,于1999年5月27日病故。黄运甫生前的生活由原告黄金山的父亲黄志高料理(黄运甫与黄志高系叔侄关系),病重期间的医药费及去世后的伤葬费均由黄志高承担。2007年11月26日(阴历),原告的父亲黄志高参与了黄振甫(系黄志高父亲)主持的分家协议,黄志高分得2006年村里规划的宅基地一处。阴阳赵乡李庄村委会于2013年11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兹有我李庄村2组村民黄志高建房与魏会军发生土地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村委会的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金山认为其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诉请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金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黄金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清霞
代理审判员  吕亚杰
人民陪审员  周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旭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