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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礼诉与李红涛、郝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李彦礼,男,出生于1946年3月4日,汉族。 被告李红涛,又名李洪涛,男,出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 被告郝红伟,男,出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礼诉被告李红涛、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李彦礼,男,出生于1946年3月4日,汉族。
被告李红涛,又名李洪涛,男,出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
被告郝红伟,男,出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礼诉被告李红涛、郝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礼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彦礼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李彦礼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