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李彦礼,男,出生于1946年3月4日,汉族。 被告李红涛,又名李洪涛,男,出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 被告郝红伟,男,出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礼诉被告李红涛、郝红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礼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彦礼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李彦礼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