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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永林与被上诉人刘莉、原审被告潢川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公共道路阻碍通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林,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仕伟,男,系被上诉人刘莉丈夫。 委托代理人周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林,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仕伟,男,系被上诉人刘莉丈夫。
委托代理人周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潢川县张集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谷振亚,男,该乡乡长。
上诉人胡永林因与被上诉人刘莉,原审被告潢川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公共道路阻碍通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永林,被上诉人刘莉的委托代理人黄仕伟、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永林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永林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已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永林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胡永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雪
责任编辑:海舟